法律法务物业地产其它培训企业内训

从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的视角看民法典

一、物业管理视角(一)物业服务人的管理职责1.物业服务人有无管理小区秩序的权力2.物业服务人有何管理小区秩序的手段3.物业服务人的尚方宝剑——代位诉权

课程时长6小时
培训对象按参训岗位定制
授课形式企业内训 · 上门授课
课程编号58460

课程目标

Learning Objectives
本课程源数据未单列课程目标。讲师将按企业实际议题与参训层级,在训前调研后现场定制研讨目标,不预设固定课时效果承诺。

适合谁听

Who Should Attend
本课程源数据未标注固定参训对象,按企业内训惯例按参训岗位定制:报名时告知参训人员的岗位与层级,讲师据此调整案例深度与研讨题。常见配置为企业中高层管理者、业务条线负责人与相关骨干。

课程大纲

Course Outline
一、物业管理视角

(一)物业服务人的管理职责

1.物业服务人有无管理小区秩序的权力

2.物业服务人有何管理小区秩序的手段

3.物业服务人的尚方宝剑——代位诉权

(二)物业费的财产属性

1.物业费不是物业服务人的收入,而是业主的AA制

2.政府制定物业费指导价违法且损害物业管理秩序

3.业主没有任何理由拒交物业费

(三)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归属

1.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纳入物业费包干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应当区分大公小公

(四)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1.规定物业服务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违反法理

2.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极大地加重了物业公司的经营风险

二、房地产视角

(一)格式条款与霸王合同

1.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格式条款

2.对政府强制使用的示范文本,出卖人有权修改补充

3.出卖人对格式条款有提示和说明义务

(二)商品房的质量与交付

1.商品房的质量标准是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

2.观感不是质量标准买受人没有验收的权利

3.一般质量缺陷属于保修范围,不是当事人拒收的理由

4.无理拒收应承担违约责任与灭失风险

(三)区分所有权纠纷

1.建设单位的原始所有权

2.专有部分三要件

3.除法律、行政法规,谁都无权剥夺、限制所有权

4、车位、会所、露台、花园的权属与常见认识误区

(四)民法的核心是所有权

1.所有权是一切民事权利的基础

2.所有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

3.保护所有权主要是警惕公权力的侵害

课程结语:开始选择,开始你的好习惯!

主讲讲师

Instructor
颜雪明
中国企业管理咨询网 合作讲师

资历万科集团首席法律顾问,万科集团金牌讲师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曾任万科集团审计法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主讲课程方向 《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 《房地产与物业管理视角下的民法典》 《民法典的物权编》 《民法典》对房地产、物业管理的最新规定解读及应对措施暨全程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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